根據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第1項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」規定。
而依照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定,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,不享有七天鑑賞期。
由於考量食品衛生安全,除了商品本身瑕疵、損壞、作業疏失或運送過程所造成的損毀,才能申請退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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