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法規
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
而依照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定,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,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,不享有七天鑑賞期。由於考量食品衛生安全,除了商品本身瑕疵、損壞、作業疏失等,可申請退貨外,一旦經過個人拆封、食用、保存不良造成失溫等情形導致商品變質,恕無法處理您的退換貨申請,敬請見諒。
為保障您的權益,請於收到物品後立即檢視是否正確與完整,若有任何問題請立即與客服人員聯繫。若七日內無立即反應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若產品因運送過程導致瑕疵,請直接向宅配人員反應、務必請拍照存證以保障自身權益,並請立即聯絡本公司客服人員。